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执行中原贸易中心、河南物资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原贸易中心,河南物资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照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原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学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物资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璞,董事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诉中原贸易中心、河南物资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2)郑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原贸易中心、河南物资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原贸易中心、河南物资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7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雪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