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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504号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北村。法定代表人:郭建伟,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保良,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高平市三甲镇路家山村。被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长平东街长平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文,任经理。被告:杨冰,男,1972年生,住高平市。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保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牛 姗法官助理  闫 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