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兴本、张明秀、李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兴本,张明秀,李智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2民初544号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永胜县永北镇环城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刘国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航,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官分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乔兴本,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中街村**号,身份证号码:5332221971********。被告:张明秀,女,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中街村**号,身份证号码:5332221976********。被告:李智祥,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公务员,住永胜县永北��灵源路**号,身份证号码:5332221968********。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兴本、张明秀、李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现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1.00元,减半收取695.50元,由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福林审判员 芮昌雷审判员 代慧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