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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永济市栲栳明放砖厂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梅,永济市栲栳明放砖厂,盖明放,赵英民,屈正宗,展天社,孟会琴,聂飞鹏,赵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贾淑梅,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永济市栲栳明放砖厂。经营者:盖明放。被执行人盖明放,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赵英民,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屈正宗,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展天社,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孟会琴,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聂飞鹏,男,1978年5月2日,汉族,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赵红卫,男,1963年3月29日,汉族,现住运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永济市栲栳明放砖厂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