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曲桂存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曲桂存,于文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南宫市东进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恒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薇,女,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女,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曲桂存,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被申请执行人:于文晓,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曲桂存、于文晓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冀0581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81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