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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祥与张朝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张朝喜,卜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528号申请人:周祥,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张朝喜,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卜常英,系被告来兴龙妻子,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祥与被执行人张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张朝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朝喜履行本院依法调解的(2017)皖0405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朝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朝喜住房公积金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