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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7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塘锋华五交店与张小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塘锋华五交店,张小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7430号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塘锋华五交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号*层东侧。经营者:黄全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睦凯,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塘锋华五交店与被告张小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湖里区塘锋华五交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湖里区塘锋华五交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湖里区塘锋华五交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苏镧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