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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洪帮杰诉被告金卫三、金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帮杰,金卫三,金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772号原告:洪帮杰,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金卫三,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金君英,女,成年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系金卫三之妻。原告洪邦杰与被告金卫三、金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洪邦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邦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洪邦杰负担。审判员 程 从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