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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某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9刑初73号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住彬县新民镇街道,身份证号码:61042719XX********,农民。2017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旬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天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某怀疑被害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2日在彬县新民街道盗取其钱包,遂告诉其弟宋某甲。2017年4月5日晚20时许,宋某甲打电话邀请被告人赵某伙同宋某某、池某某、赵某某、池某甲等人,由池某甲驾车从彬县新民镇街道前往旬邑县太村镇,在太村镇东堡子村将刘某某采用推拉拖曳、殴打的方式强行拉上车,并带至彬县新民镇街道。赵某在新民镇一招待所内敲诈勒索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整,并要求刘某某的家人将钱送到彬县新民镇。当晚23时30分左右,太村镇东堡子村村民李某某等三人将8000元带到,由刘某某交到赵某手中,后刘某某离开新民镇回到家中。事后赵某声称刘某某给了2000元,并将2000元交给宋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宋某某、宋某甲系亲属关系。2017年4月2日,宋某某怀疑被害人刘某某在彬县新民街道盗取其钱包,遂告知其弟宋某甲,宋某甲又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赵某。同年4月5日晚20时许,宋某甲打电话与被告人赵某约好后,与宋某某、池某某(宋某某丈夫)、池某甲(宋某某儿子)、赵某某等人,由池某甲驾车从彬县新民镇街道前往旬邑县太村镇东堡子村刘某某家中,到达东堡子村后,由与刘某某相识的赵某某将刘某某从家中叫出“说事”,后赵某、池某某等人将刘某某强推上车(期间有殴打行为),后带至彬县新民镇街道一招待所。后被告人赵某与刘某某单独在房间,其余人在外等候,赵某向刘某某索取人民币8000元整,并要求刘某某家人将钱送到彬县新民镇。当晚23时30分左右,太村镇东堡子村村民李某某等三人将8000元带到,由刘某某交给被告人赵某,后刘某某离开新民镇回到家中。事后赵某向宋某甲等人声称刘某某给了2000元,并将2000元交给宋某某。另查明,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被旬邑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唇部损伤。上述案件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7年4月6日凌晨2时许,太村镇东堡子村刘某某向旬邑县公安局太村派出所报称:4月5日晚20时许,有五男一女前来东堡子村,强行将自己带上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拉至彬县新民镇街道,并采取威胁、殴打的方式敲诈其人民币8000元。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赵某到案情况。2017年6月6日9时许,赵某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彬县站派出所民警在彬县新民镇街道11号抓获。3、诊断证明,证明刘某某被旬邑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外伤性损伤,唇部损伤。(二)证人证言。1、赵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5日下午天快黑时,瘦高个(指被告人赵某)打电话将自己从麻将馆叫出,提出让自己和他们一起去旬邑找刘某某,自己不愿意去,瘦高个说给500块让去,自己说给钱也不去。池某某说让自己去指一下人,不要钱也行,自己就对他们说行,然后自己就和他们一块坐车到了旬邑太村镇。在去旬邑县的路上,车上的人都没有说话。到了旬邑县太村镇街道后,瘦高个硬让自己下去在街道问一下,自己就下车去街道的麻将馆问,然后对车上的人说这人叫个刘某某,是太村镇人。他们从车上下去就到处去问,最后,池某某打听出来刘刘某某(刘某某)是太村街道附近村的人。上车以后,司机把车直接开到一个村上,到了村上问了刘某某的地址,问到之后,司机把车开到离刘某某家二、三十米的地方。车停了之后,瘦高个和池某某让自己下车和他们一块去找刘某某,自己不愿意去,瘦高个脾气好厉害,他硬让自己跟他一块去,找到刘某某家以后,瘦高个和自己一块进到刘某某家院子。进去后,瘦高个叫了刘某某的名字,他妻子就出来了,出来问找谁,瘦高个就说了自己名字“赵某某”。说完后,他就出去到大门外面了。过了一小会刘某某从房子出来,自己对刘某某说那个丢包的女的过来找来了,刘某某说他真的没有拿那个女的的包,自己说那女的过来了,这时,瘦高个又进来,他对刘某某说走,让那个女的认一下人。瘦高个说完就拉住刘某某的肩膀,把他一直拉到停车的地方,自己跟在他们后面。到了车旁后,车上的四个男的连拉带扯的把刘某某拉到车上去了。拉到车上之后,瘦高个让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两个男的把刘某某夹在中间位置,那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在最后面。司机倒车的时候,刘某某就喊了一声自己的名字。自己听见有人打了刘某某一下,然后转过去给他们说:“不准打人,有事说事”。那个瘦高个特别厉害,他就不让车上的人说话,就都没人说话。车从村上开出来后,开在路口停了下来,瘦高个将车上人全部从车上呵斥下来,就他和刘某某留在车上。他们大概在车上停留了5分钟,不知道他们在车上说了什么话。剩余五个人站在车旁边,当时在车上的时候,池某某说要把刘某某拉到彬县给判几年刑。由于天黑车里面也没有灯。好几个人都说要拉到新民。谁说的自己也没看清。过了几分钟,瘦高个让全部上车,上车之后,两个男的把刘某某夹在中间,瘦高个大声呵斥不准有人说话,就都没有人说话,一路上也没有人说话。他们把车直接开到新民街道才停下来。车停了以后,自己对他们说不管有什么事,让他们不要打人。自己下车后还对池某某夫妻说,贼没脏,硬如钢,不管以后有什么事自己就要找他们两口子。司机下车后把自己推了一下不让那个妇女和自己说话。自己就离开去了麻将馆,过了大概半个多小时,瘦高个拉着刘某某来找自己借钱。自己说没有钱,这事也和自己没有关系。然后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瘦高个叫自己过去给了200块钱。也没说为什么给,自己也没要。2、宋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13时许,自己去新民街道赶集,在一摊位上自己和姐姐宋会侠买衣服时发现自己放在椅子上的包不见了,自己看见有个中年男的在做装东西的动作,就追上前,但是赶集的人多,没追上,自己找了一会看见一个男子,就上前揪住他,他转过头发现是一个老汉。不是自己刚才追的中年男子,就来到菜摊前发现自己找的那个男子,然后追上前,那个男子发现自己后就朝狗市那边走去,自己就跟上去,看到他在和狗市的赵某某说话,自己就过去对那个中年男子说把给包的事,那个男的说认错人了吧。他怎么会拿自己的包,说着还把衣服拉链拉开给自己看。接着自己向赵某某要了那个中年男子的电话后就到新民派出所报了案。4月5日那天学校要自己的身份证,自己当时急了,忙完工作后就到街道狗市找赵某某,说让赵某某帮忙去旬邑太村镇找刘某某要身份证,接着自己丈夫池某某也来了。到了下午3、4点,自己又给儿子池某甲和弟弟宋某甲打电话说一起去旬邑太村镇找刘某某要回身份证。到了17时左右,池某甲开车拉着宋某甲、赵某就上来了。然后六个人就坐着车去了旬邑太村镇街道。在路上有人问赵某某,赵某某才说刘某某是太村东堡子村人。到了太村镇街道。在路边的一个饭店问了东堡子村的方向,就向东堡子村开去,到了后问了一个人刘某某家,就把车开到离他家不远的地方,赵某某下车去刘某某家,后赵某、宋某甲、池某甲也跟着去了,过了十多分钟,池某甲先回来,赵某某、赵某、宋某甲带着刘某某后面过来。刘某某对自己说:“你看得是我?”自己就对刘某某说:“好哥哩,你把东西给我”。说完池某甲就把自己推上了车,让自己坐在车最后排,他们几个就将刘某某拉到了车上坐下,赵某某坐在副驾驶上,后车开出了东堡子村回到新民街道,当时晚上9点多到新民街道后,赵某某对我们说不要打人,好好说事。说完他就下车离开了。赵某和池某甲说把刘某某拉到公安局处理,自己说拉到派出所处理,这时刘某某害怕了,说给2000元钱处理这事。自己说就这么处理,他又说他没带钱,可以去向赵某某借2000元。接着池某甲就让自己和丈夫下车等着,他们带刘某某去向赵某某借钱。过了一会他们从赵某某那回来没借到钱。池某甲对自己说已经让刘某某给他家人打电话让送钱了,接着赵某就将刘某某带到了派出所斜对面的二楼,等刘某某家人送钱过来。自己和丈夫在车上等着,过了一个多小时,刘某某家人开车送钱过来了。自己远远看见他们上了二楼。过了十多分钟,刘某某和其家人离开。接着赵某来到车上,给了自己2000元钱,自己拿到钱后,为了感谢赵某,给了他700元,再给了儿子池某甲300元加油钱,就回去了。3、池某甲证言,证明2017年4月5日下午下班之后,爸爸池某某和舅舅宋某甲分别给自己打电话说通过找赵某某,让赵某某带路找刘某某要回自己母亲的包。接完电话后自己就借了一辆越野车,过去将父亲池某某、母亲宋某某、舅舅宋某甲、赵某接到车上,联系了赵某某。赵某走到车跟前说赵某某要带路费500元才肯给带路,问我们答应不,家里人当时就答应了。然后就一起开车去了旬邑县太村镇东堡子村,到了东堡子村大概19时左右,自己把车停下,赵某和赵某某就下车去找刘某某了。过了大概十几分钟左右,自己在车上听见有人到车跟前了,就下了车。看见赵某、赵某某、刘某某三个人来到车跟前,赵某问宋某某说:“得是这个人(刘某某)”,她说就是的。刘某某说:“你认准,你看得是我”,宋某某对刘某某说:“好他叔哩!你咋这样说话?”,又反问刘某某说:“你不是3月29号给我说我包包让其他人拿去县城了,这会你又这么说”赵某接过来对宋某某说:“你不要说话了”。赵某又对刘某某说:“你把东西(包包)拿出来,什么事都没有”。刘某某说:“我没拿”。赵某说:“你没拿就跟我去公安局!”话说完,赵某就和宋某甲搀着刘某某的胳膊将刘某某架到车上了。车开到东堡子村转弯处附近刘某某说:“咱们说事”。赵某就让自己及自己父母、宋某甲下车了。五分钟后,赵某某从车上下来对我们说:“刘刘某某把事认了,看赵某和刘某某怎么说。”后赵某叫上了车。上车之后,刘某某又不认拿宋某某包的事。自己就开着车向彬县新民镇驶去。车开到新民街,赵某某要求下车,自己就让赵某某下了车,赵某某就走了。自己将车停在一个宾馆附近,赵某说他下车看一下,他下去之后,刘某某说:“我给你赔钱,东西不见了。”自己说:“我不要钱,要东西”,刘某某刚说完话,赵某就过来了。赵某过来之后。就让刘某某下了车,并对我们说:“你们不要管了,有我。”宋某某对赵某说:“你不要打人家,不行咱把人送公安机关。”话说完,赵某就将刘某某搀上进了一家宾馆。自己刚启动车准备走,赵某就给宋某甲打电话说:“你们回去,刘某某给你赔2000元。”宋某甲挂了电话,自己就将父母及宋某甲拉回了家。快到家时,宋某甲又接到赵某电话说让我们过去把他接一下,自己就开着车到了新民街道,宋某甲和赵某取得了联系,赵某上了车之后对我们说:“这是刘某某赔给你的2000元钱”,说着将钱递给宋某某2000元,宋某某说:“给赵某某带路的500元费用咋办?”赵某就说:“给我算了,我给赵某某。”宋某某就从2000元中取了700元给了赵某,并对赵某说:“里面200是给你的感谢费,500元是给赵某某的”话说完,自己就将父母、赵某、宋某甲送回去后回了家。4、池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自己下班后,打电话给妻子宋某某问她在哪,她说在新民街身份证还有钥匙等物品被偷了,自己后来在新民派出所接了她就回家了,回家后妻子说把身份证、工资卡等物品及1050元现金丢了,还说有人说是刘刘某某将她包偷走了,她追上刘刘某某,刘刘某某说他没拿。后来自己就和妻子商量找刘刘某某将包要回来,自己就将此事打电话告诉了大儿子池某甲,并让他借辆车,4月5日六、七点,池某甲和他舅宋某甲还有赵某来到家里,自己就让他们一起去旬邑找刘刘某某要东西,妻子又说将赵某某叫上,他认识刘刘某某,后来就在新民街找到了赵某某,一行六人去了旬邑太村镇,到后把刘某某拉上车从村中出来以后,走了一段路,我们将车停下,自己问他是不是拿东西了,拿了的话还东西,刘某某还说他没拿,自己就抓住他肩膀,用手打了几下,宋某甲用一只手在他肩部打了一下,赵某用手背在刘某某脸上扇了一个耳光。自己就说不承认的话就去新民派出所,此时赵某让我们不要说话,我们就再没说话,一直将车开到新民街道。到新民街道后,自己又对刘某某说:“东西是你拿的,把东西给我,你不承认,我送你去派出所,让派出所处理”。刘某某听后就提出给2000块钱,自己开始不同意只想要东西,但一想,刘某某不给东西,后来也就同意了。其其他证言与证人宋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5、宋某甲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自己正在加油站上班,姐姐宋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她在新民赶集时候把包丢了。自己让她去报警,她说已经报了。到了4月3日下午宋某某打电话说赵某某还没有把那人找来,随后自己就给赵某打电话说那个人没有来,不行咱俩一块去新民找一下赵某某,给把这个事再叮咛一下。下班以后,自己和池某甲联系,和赵某以及宋某某四个人一起到新民街道去找赵某某。找到赵某某之后,宋某某就说:“你不是说偷包那人今天来吗,咋还没来”,赵某某说他已经把话捎到了,但不知道咋的还没有来。然后我们就了上车,赵某留下和赵某某说些什么,过了一会赵某回来说第二天看那个人来不来,如果不来了咱一块去他家里找他去,赵某某说知道那个人家里的地址。我们就一块开车离开了新民街道。到了4月5日中午,自己给宋某某打电话,问赵某某把东西要回来没?她说没要回来呢,都好几天了还没来,自己就对宋某某说那咱不行了去找一下赵某某,让赵某某把咱带到旬邑那家人去问他要东西。自己下班之后,池某甲给自己打电话,自己就联系赵某,和姐夫池某某、宋某某,就一起去找赵某某。到新民找到赵某某,宋某某说叫他一起去旬邑找那个人,赵某某说可以,我们就一块开车到了旬邑县太村镇街道,在路上也没说什么,赵某说咱们一块去,万一他不给东西了,咱就把他拉到新民派出所去。到了旬邑太村镇街道以后,赵某某下车去打听那个人的家庭住址问出来后,我们就开车直接到了那个村子。赵某某和赵某就一块儿去那个人家找他。自己和宋某某、池某某、池某甲在车上等着。他俩去那人家待了大概20分钟左右,赵某和赵某某带着那个人一块来到车跟前。叫来以后赵某让宋某某认人,她就说就是这个人。我们问他,他还不认,说没有偷宋某某的包。说了一会,赵某说那去新民派出所说,那人不上车,自己和赵某、池某某、池某甲就一块把他硬拉上了车。拉上车以后,那人说你们停车,有事咱们说事。自己就说你要是拿了东西就把东西给了。他说他没拿,这时赵某就打了那人两耳光,自己也打了那人两耳光,打了之后,那人提出说他愿意给我们些钱解决这事。自己说你先不要说给钱的事,去新民派出所说。车从他们村开出来以后,赵某某让把车停在路口,说就在这里说。车停下来后,赵某让我们所有人都下车,就他和那个旬邑人留在车上,他俩在车上说的什么话我们也不知道。他俩大概在车上说了五六分钟,赵某下来让我们都上车去。上车以后,赵某让把这个旬邑人直接拉到新民去,拉到新民派出所去,说这个人不认事。然后,我们都上了车,走到半路的时候,赵某不知给谁打了个电话。打完后说这个旬邑人是个老痞子,到了派出所后他也死活不认,还反而会说是咱讹他。到了新民街道以后,赵某说把那个旬邑人不拉到派出所去了。说去了这老痞子也不认事。他说要把这人拉到宾馆里面去。自己说拉派出所去,他说不去,自己就对赵某说那你看。赵某接着就打电话联系了新民街道的一家私人小宾馆,到了宾馆门口后,赵某让我们不要进去,他一个人带着这个旬邑人进到了宾馆。他进去以后,我们几个人就在外面等他们。赵某某到了新民街道后就离开了。自己和池某某、宋某某、池某甲在外面等他们。过了一会,自己进去看赵某和那个旬邑人,进到房间之后,自己见赵某坐着抽烟,那个旬邑人在打电话,自己问赵某这个人说的咋样了。赵某说那个人正在给他老婆打电话让把钱拿过来。自己是上去给赵某送饭,问了两句后,自己就下去吃饭了。等了一个多小时,赵某叫自己去找他,说那个旬邑人给他拿了2000元,还说要把500元给赵某某。赵某就把2000元交个宋某某。宋某某给了他500元说拿给赵某某,还给了他200元的辛苦费。另外给了池某甲300元加油钱,后我们就都回家了。6、刘甲某证言,其系刘某某侄子。证明事发当天晚上23时许刘某某之妻罗小玲给自己打电话说刘某某被人带到彬县新民街一家旅馆,对方打电话让家人送8000元,问怎么办,自己和罗小玲商量后找刘某某朋友李某某借钱,李某某找熟人借了8000元后就找同村的李甲某开车,和自己一起去了新民街。到了后给对方打电话根据对方指引找到了具体地方,后李某某将钱交到一个瘦高个年轻小伙手上,那小伙接过钱匆匆数了一下,便让我们赶紧走,不然其他人回来就走不了,自己就和刘某某等一同离开了旅馆。回去的路上,自己问刘某某怎么回事,他说晚上新民的赵某某带着几个人去找他,后强行将他带到了彬县新民街,还打了他,是因为刘某某在新民逛庙会时碰到一个中年妇女说他把人家包偷了,刘某某当时说没拿还让那女的搜了身,今天那些人就是找刘某某让赔那女的损失的。其并称到新民街后只见到那个接钱的青年人。7、李某某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自己正在家睡觉,同村的罗小玲和刘甲某来找自己说刘某某在新民出了事,需要8000元去解决事,因为自己与刘某某从小一同玩到大,听到此事后就想办法凑了8000元,然后叫了同村李甲某的车和刘甲某三人一同将8000元送到彬县新民镇街道一家两层旅馆,后一个瘦高个将我们带上到旅馆一个房间,自己见刘某某坐在床上,自己坐下来后刘某某让把钱给那个瘦高个,自己就将钱交给那小伙,他接过钱就说好了,你们走人。自己和刘某某等人就离开了旅馆回旬邑。回去路上自己没问刘某某发生了什么事,因为自己知道刘某某以前干过偷窃的事,以为他被新民派出所抓住要罚款就没多问。8、李甲某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11时左右,同村的李某某打电话让送他去彬县新民镇,自己穿好衣服出去后刘甲某已在门口等自己,说李某某在村口等我们,然后自己接上李某某三人一同赶往彬县新民街,在路上,李某某打电话联系了一个人,问了具体地方,后来在对方具体指引下,我们到了彬县新民镇街道一家两层旅馆,旅馆名字自己没记住,到了后从旅馆出来一个男的,问我们是不是刘刘某某家属,李某某说是,对方让上去两个人,自己没上去,过了2分钟左右,自己上去发现二楼一个房间内李某某和刘甲某,还有对方那男的在房间,那男的拿着钱,刘刘某某在一旁蹲着,李某某让对方数下钱,对方说不用数,后在李某某坚持下对方数了钱,数完钱后他就让我们赶紧走,自己就去开车了,后就和刘刘某某、李某某、刘甲某一同回了旬邑。其他证言与刘甲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9、马某某证言,证明农历2017年3月28日上午,自己和刘某某去彬县新民街道赶集,走到开展销会的地方,看见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撕住一个老头说老头拿了她的包,自己就和刘某某看了会热闹,正往前走时,新民街的赵某某让刘某某过去,刘某某就过去了,这时那个丢包的妇女来到刘某某跟前,不知道说了什么,就在刘某某身上搜了一下,没有搜出什么,就走了,自己随后就和刘某某回了旬邑。其并称刘某某以前在新民街道偷过别人东西,可能人家就怀疑他。自己没看见刘某某拿那个女的包,自己也没有拿那女的包。(三)被害人陈述。刘某某陈述,证明2017年4月5日晚20时左右,自己正在家中准备睡觉,听见有人敲门就去开门,开门后看见是彬县新民街道的赵某某,具体姓啥自己不知道,就问他来干啥,他说3月28日新民镇逢集的那天,在新民街道见到丢钱包的女的,现在过来找自己,并说那个女的找了烟民要弄自己。自己跟着赵某某到了村委会附近一辆车旁边。看见那天丢钱的那个女的还有另外三个男的,他们也没有说什么话,就一起把自己连拉带扯拉上了车。上了车后,他们就把自己拉到彬县新民街道,在车上的时候,其中有两个人分别拉住自己两个胳膊,并且用拳头在自己头部击打,让放老实一点,到了新民街道以后,赵某某说他把人找到了,他不参与这事,然后就离开了。其余人把自己带到一家宾馆的三楼,宾馆叫什么名字自己不记得了。那个女的下车以后也离开了现场。其中一个男的把自己带到了宾馆的三楼第一个房间里。到了房间里面以后,这个男的自称他叫刘某(谐音),他说让自己用他的电话给家里人打电话拿钱。自己问他要什么钱,他说就是3月28日自己去新民街道与丢钱包那个女的之间的事。自己说没拿那个女的钱包,当时也让那个女的搜了身。刘某在宾馆说就这个事让自己拿10000元。自己说没有10000元,他说那就给8000元。自己当时不敢说话,刚一张嘴,他就撕住自己的头发打。自己被逼得不行,就给妻子打电话让弄8000元送到新民街道来。大概到了晚上12点左右,自己朋友来到宾馆,将8000元交给刘某。给了钱以后,刘某就让我们赶紧走,我们就离开现场回到了旬邑。(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供述与辩解笔录,证明2017年4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自己姐夫宋某甲说他姐宋某某钱包被人偷走了,让自己跟他还有宋某某一起去要钱包。随后,宋某某的儿子池某甲开车拉着自己和宋某某、宋某甲四个人一起去新民街道找赵某某,听宋某某说偷她的包的人赵某某认识,是旬邑县太村镇的一个人。找到赵某某后,他说是让那个偷钱包的人把钱包给捎过来,但是一直都没有捎过来。过了大概一天,宋某甲打电话让自己去新民镇然后跟他姐夫池某某、姐姐宋某某、还有他外甥池某甲,叫上赵某某,一起去旬邑县太村镇找那个偷钱包的人。大概晚上6点的时候,到新民找到赵某某,赵某某称他和那个旬邑人认识他不想去,自己给他说让他跟我们一起去,我们又不认识那个人。当时,宋某某给赵某某说让他跟我们去,他给赵某某买两条烟。说了一会,赵某某同意和我们一起去旬邑找人。自己和宋某甲、宋某某、池某甲、池某某、赵某某6个人从彬县新民出发前往旬邑太村镇,在路上,宋某某给我们几个人说,让过去以后找到那个旬邑人然后让把东西给她,因为包里有她的身份证、银行卡、学校的钥匙等物品,一路上也没再太说话。到了旬邑太村街道以后,赵某某下车打听那个旬邑人的家在什么地方,他打听出来以后,我们就一起到了太村镇街道附近的一个村子。到了以后,赵某某就进到那个旬邑人的家中,自己也跟着进去,赵某某把那个旬邑人叫出来在院子里说话,说是那个丢包的女人找过来了,让那个旬邑人一块出去到车跟前。那个旬邑人跟我们一块到了车跟前后,宋某某就指着那个旬邑人说就是这个人,池某某让他把东西给他们,那个旬邑人说东西没有,他自己说他给赔一点钱。池某某当时说那不行了就把这人先拉到彬县新民街道走,等过去以后再说。旬邑人不愿意上车,赵某某又给劝说让他先跟我们过去新民街道,自己就和宋某某、池某某、池某甲一块把那个旬邑人往车上推,上了车后,池某甲驾驶,赵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自己在第二排右边,那个旬邑人在中间,池某某和宋某甲坐在左边,宋某某坐在车的最后边。自己抓住他的胳膊同时用拳头在他右胳膊上打了几拳,池某某也用手在那个旬邑人头上拍了几下,宋某甲和宋某某以及池某甲也都在那个旬邑人身上打了几下,由于是晚上天黑,具体怎么打的,打到对方什么地方也说不清。车从村子出来以后,在旬邑人的村口停了一会,自己和赵某某、那个旬邑人在车上,其他四个人下了车。在车上,那个旬邑人主动提出来他赔一点钱,让不要把他拉到新民去了,自己没有说话,赵某某就下车去问池某某,池某某说咱们先过新民街道,过去了以后再说。随后我们就到了新民街道。到了新民街道以后,赵某某就说他要回去了。这事他不管了,他就离开了。我们就让那个旬邑人下车,下来以后,那个旬邑人就主动给自己说东西找不到了。他愿意赔偿6000元,自己说人家要东西呢,先把银行卡、身份证这些东西给宋某某。旬邑人说这些东西一个都没有了,当时旁边还有一个人叫陈亮亮,他在旁边听着,自己说你要是找不到那些东西了6000元就不行,让那个旬邑人给8000元,他就答应了,并说他要找赵某某借钱。随后我们就一起去麻将馆找赵某某,找到以后赵某某说他没有钱,旬邑人就让赵某某和他一起去旬邑取钱,赵某某不去。自己也不愿意去,旬邑人就给他妻子打电话,他给妻子打电话说让他妻子找8000元,让他村上的一个人给他把钱拿到新民街道来。打完电话以后,自己就和旬邑人一起上去到旁边陈亮亮的小招待所,上去后自己就给陈亮亮的妻子说在她房子坐着说一会话,一会就走了。她就让自己进去了。宋某某他们几个都吃饭去了,自己就和那个旬邑人坐在招待所里面等着他妻子把钱拿过来。在这过程中,宋某甲给自己把饭带到房间里面后就下楼去了。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从旬邑来的几个人打电话说他们来了,自己就让招待所的老板把门打开,有三个人就进到我们待得房间里面。三个人进来后就把钱给了那个旬邑人,他把钱点了一下说是8000元,接着就交到自己的手里。钱给以后他们就一块离开回旬邑去了。自己把钱拿到以后,下楼去找宋某某他们,他们都在车上等着。自己就对宋某某撒谎说只要到2000元,并把2000元交给了宋某某手中。宋某某就从中拿出200元感谢费给自己。又拿出500元给自己让给赵某某买两条烟,剩下的1300元宋某某拿走了。然后池某甲就拉着我们各回各家,自己那天晚上总共拿到67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赵某对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提出异议,称自己在宾馆房间内并未殴打刘某某,且是宾馆二楼一个房间向刘某某要的钱并非三楼。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来源合法,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均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结);二、责令被告人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瑜人民陪审员 井 琰人民陪审员 樊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二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2000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