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海山与被执行人骆景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海山,骆景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温海山,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珠海市。被执行人:骆景棠,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台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温XX与被执行人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被告骆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温XX偿还借款45230.3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林小聪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财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