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句容市华阳镇海纳百川大浴场、许尚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句容市华阳镇海纳百川大浴场,许尚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501号原告:李光明,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华阳镇海纳百川大浴场,住所地句容市宁杭北路**号。经营者:许尚委,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许尚委,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明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海纳百川大浴场、许尚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因原告李光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晓霞书 记 员 樊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