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晓昌与王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昌,王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310号原告:周晓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王琴,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周晓昌与被告王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晓昌不预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