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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祁志福、卜桂芹与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志福,卜桂芹,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236号原告(反诉被告):祁志福,住伊宁市。原告(反诉被告):卜桂芹,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祁婧华,住伊宁市。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邹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祁志福、卜桂芹诉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祁志福、卜桂芹以与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原告(反诉被告)祁志福、卜桂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祁志福、卜桂芹的撤回本诉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祁志福、卜桂芹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即1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祁志福、卜桂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即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港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