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恒大绿洲二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98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科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秦瑞辉,董事长。被告: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恒大绿洲二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秦瑞辉。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恒大绿洲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李新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