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赵成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赵成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5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201号。负责人:隋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该行职员。被告:赵成龙,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诉被告赵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嘉胜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人民陪审员 孟庆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