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熊某、李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32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翠云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