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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5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新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11执525号之三本院在执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绍征、常淑军、常青山、王新丽、张绍娜、王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绍征、常淑军、常青山、王新丽、张绍娜、王立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新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