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艳丽与被告王彩莲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丽,王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684号原告:郑艳丽。被告:王彩莲。原告郑艳丽与被告王彩莲民间借贷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4元,本院减半收取100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霞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