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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艳丽与被告王彩莲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丽,王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684号原告:郑艳丽。被告:王彩莲。原告郑艳丽与被告王彩莲民间借贷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4元,本院减半收取100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霞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