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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088号原告:孙某1,现住镇赉县。法定监护人:张某,现住镇赉县。被告:孙某2,现住镇赉县。孙某1与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1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欣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