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088号原告:孙某1,现住镇赉县。法定监护人:张某,现住镇赉县。被告:孙某2,现住镇赉县。孙某1与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1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欣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