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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408-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若红、崔全合等与庾陈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若红,崔全合,朱飞龙,XX,黄维得,陈坚林,张文明,黄见华,毛家俊,朱志钦,庾陈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408-2417号申请执行人:吴若红,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崔全合,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朱飞龙,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XX,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执行人:黄维得,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陈坚林,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文明,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黄见华,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申请执行人:毛家俊,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申请执行人:朱志钦,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庾陈钧,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吴若红等十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庾陈钧责令退赔十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刑初9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庾陈钧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违法所得共计2768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依法在另案【(2017)粤0114执2443号】一案查封被执行人庾陈钧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站前路20号302房的二分之一产权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粤0114执2408-2417号案件需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方能参与分配,在此期间,上述案件依法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在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粤0114执2408-2417号案件需等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方能参与分配,在此期间,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2408-24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何金渭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