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朋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朋坤,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2017年8月7日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朋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朋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刘朋坤酒后驾驶×××号白色众泰牌轿车驶入龙江县龙江镇龙城一品小区时将门禁杆和消防路障损坏,小区物业人员报警后将刘朋坤抓获。经鉴定,刘朋坤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案发后,刘朋坤赔偿龙江县龙江镇龙城一品小区物业损失1,150元。被告人刘朋坤于2017年8月6日在龙江县龙江镇龙城一品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朋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胡某、张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朋坤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朋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朋坤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朋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洪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凤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