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1029号原告:谢某,女,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某,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原告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陈道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