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史盼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史盼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464号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70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珍慧,女,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史盼强,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被告史盼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