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邢振与李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振,李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683号原告邢振,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俊海,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邢振与被告李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东兴审 判 员 韩萌萌人民陪审员 邵迎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