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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邢振与李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振,李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683号原告邢振,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俊海,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邢振与被告李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东兴审 判 员  韩萌萌人民陪审员  邵迎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