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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春红、李勇申请执行赵明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红,李勇,赵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女,1982年12月5日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赵明子,女,1961年11月12日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红、李勇与被执行人赵明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