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秀芹与郭亚臣、刘金良、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芹,郭亚臣,刘金良,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832号原告:周秀芹,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郭亚臣,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刘金良,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热源街277昌升商贸城7-1-25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斌,���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负责任人:赵汉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芹与被告郭亚臣、刘金良、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芹在庭审中撤回了对郭亚臣及刘金良的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芹自愿撤回对郭亚臣及刘金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以与其他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