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朋与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829号原告:王朋,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于磊,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朋与被告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后于2015年7月2日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出具借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朋不能提供于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于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返还王朋15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