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白井明、陈秀凤与肖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井明,陈秀凤,肖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白井明,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申请执行人:陈秀凤,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李发,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井明、陈秀凤与被执行人肖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银行、房管、国土等部门,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水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