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陈金涌、顾小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陈金涌,顾小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旭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金涌,曾用名陈明勇,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顾小娣,女,汉族,1988年1月1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涌、顾小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26执1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金涌、顾小娣所有的位于蕲春县蕲州镇东门居委会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蕲春县房权证蕲州镇字第XXXX-XXXXX**号,土地证号:蕲春国用(XXXX)第XXXXXX**号]。2017年10月8日叶才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以34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金涌、顾小娣所有的位于蕲春县蕲州镇东门居委会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蕲春县房权证蕲州镇字第XXXX-XXXXX**号,土地证号:蕲春国用(XXXX)第XXXXX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才金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叶才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叶才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