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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吉友与李二让、刘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吉友,李二让,刘升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2783号原告:范吉友,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攀,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政务区。被告:李二让,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刘升��,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范吉友与被告李二让、刘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二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与被告刘升凤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二让、刘升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息,自2016年2月4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理由:2015年11月4日被告李二让、刘升凤因做装潢材料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本人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息,经本人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的借款利息2800元,下剩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李二让、刘升凤未予答辩。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被告李二让、刘升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的借款利息2800元,下剩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二让、刘升凤向原告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李二让、刘升凤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书面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按照年利率24%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期间被告向原告偿还了三个月的利息2800元,其中扣除年利率36%的利息2700元外,下剩的1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二让、刘升凤欠原告范吉友借款本金299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6年2月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二让、刘升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鹏人民陪审员  方吉平人民陪审员  XX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浩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