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276号那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某,男,1968年12月12日生于凤城市,身份证号码,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城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景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那某某在凤城市沙里寨镇诗雅甸村一组腰岭子山上盗伐宝山林场所有的38年生红松树6株,蓄积2.641立方米。被告人那某某案发后潜逃,后于2017年6月5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全部赔偿宝山林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凤城市森林公安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高某、蔡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每木调查记录表,位置图,林木状况登记表,木材检尺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民基本信息,凤城市森林公安局森林刑事案件鉴定意见书,凤城市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专用收款收据,前科劣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那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那某某能够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油锯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崇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