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建与颜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颜景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227号原告:杨建,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被告:颜景松,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与被告颜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颜景松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怀洲审 判 员 汪海军人民陪审员 胡玉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