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珲春市老于汽车修理部与杨旭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老于汽车修理部,杨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371号原告:珲春市老于汽车修理部,住所吉林省珲春市。负责人:于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林,该修理部业务员。被告:杨旭,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老于汽车修理部与被告杨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珲春市老于汽车修理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珲春市老于汽车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珲春市老于汽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