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和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特8号申请人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丽,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某。代理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甲申请认定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甲称,被申请人徐某于2014年10月出现记忆力减退,生活能力严重受损,无法自理吃饭、穿衣、入厕等日常生活,独自出门后无法回家等老年性脑萎缩症状。三年来,被申请人多次住院接受治疗,但病情不仅没有丝毫改善,反而越发严重。2016年1月11日再次因”老年性痴呆”住院治疗8天,此时的被申请人已经记忆力明显减退,反应迟缓,表情淡漠,接触欠佳,答非所问,生活不能自理,需家人帮助穿衣、上卫生间;白天在家呆坐,注意力欠集中,自知力不完整,进食差,记不住家庭住址,多时能认识老伴。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被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现状诉法院,请求认定被申请人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张某甲为监护人。代理人张某乙称,同意宣告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某与张洪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有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2017年3月2日申请人张某甲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对徐某精神状态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6月15日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兰三院精神病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52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徐某患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2、被鉴定人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被申请人徐某患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被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张某甲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禄 青????????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