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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刘英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刘英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初5538号原告:刘建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8日,户籍河南省禹州市,居住地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丽,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9日,住禹州市。被告:刘英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0日,住禹州市颍川办朱坡村8组东城区。原告刘建伟诉被告刘英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刘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审判员  :赵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