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桂兴与被告黄艳芬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兴,黄艳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676号原告:韩桂兴。被告:黄艳芬。原告韩桂兴与被告黄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韩桂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元,由原告韩桂兴承担。审判员 张笑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