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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桂兴与被告黄艳芬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兴,黄艳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676号原告:韩桂兴。被告:黄艳芬。原告韩桂兴与被告黄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韩桂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元,由原告韩桂兴承担。审判员  张笑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