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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中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中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351号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华丰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军。委托代理人朱涛舟,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卢中一,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中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卸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旭娟?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