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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同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繁枫真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繁枫真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729号原告:上海同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顾林军,总经理。被告:上海繁枫真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苗润财。原告上海同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繁枫真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同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同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