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8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洪林诉被告肖金城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林,肖金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087号原告王洪林。被告肖金城。原告王洪林诉被告肖金城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洪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洪林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芸哲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