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8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洪林诉被告肖金城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林,肖金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087号原告王洪林。被告肖金城。原告王洪林诉被告肖金城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洪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洪林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芸哲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