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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海洋与黄新、许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洋,黄新,许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822号原告:谢海洋,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狗尿,男,汉族,1960年1月15日生,系谢海洋的父亲。被告:黄新,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许伟新,男,47岁,汉族,农民,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洋与被告黄新、许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海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新、许伟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海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以已经和被告许伟新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洋撤回对被告黄新、许伟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谢海洋负担。审判员  蒋俊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