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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二东申请执行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二东,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刘二东,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若谷,任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二东与被执行人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完全处于歇业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市劳人仲裁字(2016)第22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 炜人民陪审员 燕 飞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