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4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升与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升,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4512号原告:唐升,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小龙。原告唐升与被告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李丽丽,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914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3月起受聘被告公司从事厨师长工作,原告按被告要求正常工作,被告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经结算,被告于2017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确认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日未发放工资19141.9元。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9141.9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升工资1914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锦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