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爱芝与马家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芝,马家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0号原告:马爱芝,女,1945年8月10日出生,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特别授权),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家水,男,1954年1月5日出生,住鄄城县。原告马爱芝与被告马家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社会治安纠纷,鄄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了鄄公(彭)行罚决字(2016)第0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尚无结果。本案现阶段不属于本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爱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