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岩清与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岩清,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岩清,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胡玉华职务:经理本院执行曹岩清申请执行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依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70442.45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4月24日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960.00元、执行费2457.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力 吉 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