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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滨亚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双城市第二供水厂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滨亚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双城市第二供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滨亚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试点小区41栋1单元0—1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双城市第二供水厂,住所地双城市双城镇迎宾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吴镇宇,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滨亚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双城市第二供水厂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6648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42元,暂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