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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录林与朱成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录林,朱成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录林。被执行人朱成久。本院在执行张录林与朱成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朱成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成久向申请执行人张录林支付工程欠款2864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98元、财产保全费1615元、缴纳执行费4262元。因被执行人朱成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录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