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录林与朱成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录林,朱成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录林。被执行人朱成久。本院在执行张录林与朱成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朱成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成久向申请执行人张录林支付工程欠款2864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98元、财产保全费1615元、缴纳执行费4262元。因被执行人朱成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录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