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良德与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良德,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德,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吉,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嘉节村。上诉人李良德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李良德工伤后就医支付的医疗费包括其在工地摔落后身体受到损害和其自身已有疾病(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的医疗费用,一审法院对医治已有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未查清,且该费用由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补年审判员 梁锡文审判员 吴云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