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茭菱路支行、胡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茭菱路支行,胡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茭菱路支行。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负责人:林争跃,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4134D。委托代理人:王琳、周萍,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胜林,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胡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胡胜林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西山分中心、官渡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94651.17元、未受偿人民币394651.17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