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胡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726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宕昌县理川镇农民,住宕昌县城关镇。被告:胡某,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藏族,不识字,宕昌县贾河乡农民,住贾河乡。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房款23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2261元,共计260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原告承揽修建宕昌县贾河乡贾家山村叶地拉社的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被告家的房屋也包括在内,我和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书》,将房屋修建的质量要求、付款时间、工程工期等做了约定,被告家房屋修建好后他们已经搬入,但房款还有23800元没有给清,我多次索要被告总是找借口拖欠,现我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23800元和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2261元,共计260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某辩称,原告说的我还欠23800元的房钱数额是对的,但我没给清的原因是原告给我盖的房子质量有问题,房顶掉灰,墙体裂缝,屋顶的水泥都掉了,我要求他把房子维修好了我再给钱,要不然我不同意给钱。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原告承揽修建宕昌县贾河乡贾家山村叶地拉社的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被告是该安置点住户之一。双方签订建房合同书,约定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以屋顶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10元,房屋总造价113836.80元,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被告方监工;工程从2015年4月1日开工,9月1日竣工验收,由原告垫资开工,完成基础付10000元,主体完工后付2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杨贵平、杨汉得扣留10000元保证金,剩余资金应全部付清,若没有工程质量问题,应于2016年9月1日付清扣留保证金。工程竣工后被告儿子于2017年2月份入住,并给付部分房款,保证金由被告保留,还有剩余23800元没有付清,工程施工期间,原告施工日记上写明工程进度,并有被告的签名捺印。被告房屋出现墙面裂缝,墙皮脱落的现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书约定完成了房屋施工,被告也已入住,应视为对原告修建房屋的接受,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房款的义务;虽然原告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全程都有被告方监工,如果施工有不合适的地方应及时提出,但被告房屋出现墙面裂缝,墙皮脱落的现象是真实存在的,原告应在合理期限对房屋出现的上述现象进行维修,因此原告应承担适当的房屋维修费用;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2261元,因该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应按照协议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给付剩余房款,鉴于房屋出现墙面裂缝,墙皮脱落的现象,原告应承担适当的维修费用,本院酌情认定维修费为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给付原告李某剩余房款23800元,原告李某承担被告胡某房屋维修费3800元,两项相减由被告胡某给付原告李某剩余房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元,由原告李文彦负担152元,被告胡梁代生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