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文浩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文浩,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105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魏文浩在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广场“某宾馆”818房间内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33克。被告人魏文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文浩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文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